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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建筑资质延续指标要求

发布日期:2025-06-06 11:00 浏览次数:

一、向住建部申请资质延续的,相应指标遵照住建部要求。

二、向河北省省相应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延续的:

(一)申请专业承包一级(不含公路、水运、水利、铁路、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)资质延续的,企业资产、技术装备、技术负责人、注册建造师需满足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》(建市〔2014〕159号)规定的相应类别专业一级资质标准要求,其他指标(包括职称人员、技术工人等)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。

(二)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(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)、专业承包二级(不含铁路、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)资质延续的,企业资产、技术装备、技术负责人需满足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》(建市〔2014〕159号)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,其他指标(包括注册建造师、职称人员、技术工人等)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。

(三)申请特种工程不分等级资质延续的,企业资产、技术负责人等人员指标需满足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》(建市〔2014〕159号)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