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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装(修、试)许可证三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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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


1. 为了加强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管理,规范承 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行为,维护承装、承修、承试电力设施 市场秩序,促进电力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 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《电力监管条例》和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2.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(以下简称许可证)的申请、受理、审查、颁发、管理和监督,适用本办法。

3.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、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。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(以下简称派出机构)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、审查、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。

4.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、承修、承试电力 设施活动的,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。除国家能源局 另有规定外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,不得从事承装、承修、承试电力设施活动。本办法所称承装、承修、承试电力设施,是指对输电、供电、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、维修和试验。

5.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,受法律保护。

第二章 分类分级与申请条件

第六条  许可证分为承装、承修、承试三个类别。

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。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。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。

第七条  许可证分为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、四级和五级。

取得一级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、维修或者试验活动。

取得二级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、维修或者试验活动。

取得三级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、维修或者试验活动。

取得四级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、维修或者试验活动。

取得五级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、维修或者试验活动。

第八条 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,并符合下列条件:

( 一 )净资产

具有与开展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,

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%。

(二)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

1.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,分别拥有5年以上与所申请许 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、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,具 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;其中申请一级许可证的,应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;

2. 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,分别拥有3年以上与所申请许 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、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,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。

(三)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

1.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,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 少于50人、30人和15人,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分 别不少于30人、15人和5人;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 60人、30人和20人,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30人、15人和10人;

2. 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,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 少于10人和5人;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15人和5人,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8人和3人。前款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规定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同时在 其他单位任职;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,安全负责人应专人专岗.

第九条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,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相应条件外,还应具有下列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:

(一)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的,***近3年内应分别 具有从事330(220)千伏、110(66)千伏、35千伏以下10千伏 以上电压等级变(配)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,且质量合 格;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***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别不少于2亿元、1亿元和3000万元;

(二)申请一级至三级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的,***近2年 均应分别具有从事330(220)千伏、110(66)千伏、35千伏以 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(配)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业绩。